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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规定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农业项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7日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日前正式出台《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农业项目,对投资农业项目的台胞,给予享受与福建省居民同等的投资待遇,同等享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措施和优质服务,并对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给予税收、通关、金融、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福建省于1997年在福州、漳州设立全国首家“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去年7月,经中央同意,国台办、商务部、农业部批复,“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扩大到全省,设立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

    为进一步推进两岸农业合作,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农业项目,新推出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减二免三税收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台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经审批还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10年。台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创建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等,并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台资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

    创造便捷的通关环境。通关时可凭企业有效担保先放行、后补证。台商的货物报关后,经审单和现场部门审核,对于报关单填制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依法无需查验和纳税的,自货物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放行;对应税货物,海关在收到加盖开户银行收讫戳记的税、费《专用缴款书》或收到企业保证金后半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放行;对于报关时,单证不全又急于进出口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凭企业有效担保先放行,事后补交单证,办结海关手续。

    同时,依法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涉及台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罚款,不得变相摊派,不得强制台资企业捐款和赞助。台商的土地使用权被征用应依法予以补偿。(记者江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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