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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医疗保险办法 推动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天津8月23日电(记者邹兰)日前,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自9月1日起,凡与天津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截至今年5月底,在天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约有130万人,其中外地农民工100万人。目前,仅有14.15万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农民工总量的12%。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唐延芹说,为了解决农民工有病难医问题,在充分考虑农民工流动性强、工资收入偏低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天津将通过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方式,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使农民工享受到平等的医疗保障权利。

    根据农民工劳动关系状况,在天津的农民工将有两种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一是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随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参保,其缴费办法、享受待遇的标准与天津城镇职工相同。农民工、用人单位须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另一种是与用人单位形成一年期以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天津也为其建立在职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但不享受门急诊补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缴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唐延芹介绍,《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在招工后30天内办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与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统一申报缴纳。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负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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