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税务总局: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须交纳税保证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1日   来源:光明日报

    8月3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30日就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据介绍,对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主要出于三个因素考虑: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温源)

 
 
 相关链接
· 税务总局就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税答本网记者问
· 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就出口货物退(免)税答记者问
· 税务总局公布2006年上半年税收收入增长情况分析
· 税务总局发布《意见》创新注册税务师业发展模式
· 人事部、税务总局召开大会表彰四川国税干部邓波
· 税务总局:新办企业不合规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