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9月1日电(记者邹兰)《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1日起实施。与天津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将被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根据农民工劳动关系不同,在天津的农民工将分两种形式参加医疗保险:
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随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办法、享受待遇的标准与天津城镇职工相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将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农民工、用人单位须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形成一年期以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享受在职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以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比例,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但不享受门急诊补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缴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唐延芹介绍,《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在招工后30天内办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与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统一申报缴纳。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负担。
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在天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约有130万人,但仅有14.15万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相当于全部农民工总量的12%,不足天津市医保参保人数的5%。(完)
农民工在天津参加医保最高可报销15万元
新华社天津9月1日电(记者邹兰)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1日起开始实施。农民工参加医保最高可报销15万元。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保的农民工在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二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35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70元。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1300元。医疗保险为农民工提供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
此外,农民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为4.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据了解,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