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人民银行6日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公告对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指出该种债券需符合: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以及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等四条特征。
公告同时指出,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进行风险提示,重点说明混合资本债券的清偿顺序和到期前利息延期支付、到期时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风险。
公告还要求,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财务信息。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崔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