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媒体通报说,近日发生的甘肃省徽县水阳乡群众血铅超标和湖南省岳阳县饮用水源砷超标事件,是两起典型的由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环境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应严厉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非突发性的污染
甘肃肇事企业违法排污长达10年,湖南新墙河河床底存积着多年排放的砷污染物
甘肃徽县血铅超标事件中的肇事企业——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10年前就被批准上马,其产生的污染物长期未能实现达标排放,大量含铅烟尘常年超标排放,威胁周边群众的健康。
据测算,该企业仅2003年排入大气中的铅就达201吨,浓度约为568毫克/立方米,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0多倍,周围土壤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潘岳说,“违法排污长达10年,当地政府与环保部门难辞其咎。”
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
按照通常防控方法,从上游大量调水即可对污染物进行稀释降解。但在调水两日后,新墙河水源取水口的砷浓度仍然居高不下。造成这种状况究竟是什么原因?经进一步核查,环保专家发现,上游大量调水冲刷后,将新墙河河床底泥中存积多年的砷污染物冲释出来,直至9月13日10时,新墙河水源取水口砷浓度仍超标2.3倍。
“这种状况显然不是一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致。”潘岳分析说。
经调查,临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铅锌矿化工厂长期排放高浓度含砷废水。而且,这两家厂根本就是没有经过环评擅自开工的违法项目。环境监察人员发现,两家企业有的排污口排放废水的砷浓度甚至超标4000多倍,导致大量含砷污染物沉淀在新墙河底泥中。而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了一年多。
污染企业何以能“瞒天过海”
临湘市委、市政府对非法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甘肃徽县肇事企业竟通过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分析两起重大环境事件的原因,看似责任在企业,实则根源在当地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潘岳说。
国家环保总局工作组在调查中发现,湖南省临湘市委、市政府在2005年4月公然下文对临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铅锌矿化工厂两家非法企业进行“挂牌重点保护”,当地环保部门对这两家企业未履行任何环评手续,对他们长期的违法排污行为,视而不见。
无独有偶,甘肃省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在当地环保部门支持下,竟然通过了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目前,由于体制与利益等原因,某些基层环保部门充当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开路先锋’。”潘岳一针见血地指出。
据介绍,鉴于这两起事件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并造成了极坏影响,国家环保总局已向监察部作了通报,并建议甘肃、湖南两省政府在依法追究企业违法排污法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环保总局将密切关注并跟踪督办这两起事件的查处结果。
问责调查已展开
两省政府表示,将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监管失职者责任
截至9月13日16时,徽县因血铅超标住院的群众人数上升到258人,比9月11日新增79人,其中有250名儿童。目前,住院病人状况良好,医院对患者进行常规检查、临床观察和营养干预,给予补充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治疗措施。
据了解,甘肃省政府已派出由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卫生厅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奔赴徽县。
据省政府秘书长姜信治介绍,甘肃省政府决定对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所在县乡政府的环保行政责任特别是行政不作为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监管失职者的责任。省政府已通知陇南市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安排有关人员和排污企业法人代表随时接受调查。
在湖南,由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日前已赶赴岳阳、临湘两地,展开深入调查。湖南省环保局局长蒋益民称,初步调查表明,发生此次砷污染事件,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正组织力量,进行责任调查,对这次事故中的有关责任人,不管牵涉到谁,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记者 孙秀艳 曾华锋 周立耘)
针对连续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专家认为应治污应加大惩戒力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常纪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行的环境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这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而责任人却很少得到相应惩罚的重要原因。”
常纪文认为,首先,环境产权不明确。究竟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环境资源所有权,追究环境污染制造者的违法责任,欠缺具体规定;其次,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只能重点监督重特大污染事件,对于地方上的污染事件,只能依靠当地政府的自我监督,但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这种监督往往形同虚设;第三,在法律责任方面,我国现有法规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偏轻。
常纪文认为,要想有力遏制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必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力度。在民事责任部分,则应该通过立法扩大赔偿范围。同时,要加强公众司法监督作用,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努力解决污染受害者的维权难题。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研究中心法规室陈赛博士介绍了有的国家设立“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的经验,这种中心独立于地方政府,成员由警察、医生、生物学家、化学家等组成。该中心可以筹备建立若干专业检察院,或通过适当方式使部分检察院具备环境领域的专业水平,对蓄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或企业提起公诉。
她介绍说,“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的成立可以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领域的工作力度,提高环境执法的专业化程度,使地方性的、单专业领域的环境执法职能上升到国家层面。(记者 苏显龙)
甘肃省政府联合调查组赴徽县调查环保行政不作为
甘肃徽县水阳乡新寺村、牟坝村部分村民血铅超标问题发生后,引起了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和甘肃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9月14日,甘肃省政府派出由甘肃省监察厅负责同志带队,省环保局、省卫生厅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赶赴徽县,对县乡政府环保行政责任进行调查。
9月14日上午,甘肃省政府再次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上,甘肃省政府秘书长姜信治介绍,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所在县乡政府的环保行政责任,特别是对行政不作为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监管失职者的责任。9月13日,甘肃省政府已通知陇南市政府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安排有关人员和排污企业法人代表随时接受调查。 (记者 卢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