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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老保险新政策:企业缴费比例3年内调至20%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8日   来源: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今年,山东开始分5种情况施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意见指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市,在3年内调整到20%,同时继续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和办法。(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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