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9月21日电(记者崔清新、王蔚)“司法活动讲究程序性,严格的程序始终是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21日说,“因此,我们要求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肖扬作了题为《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主题发言。他表示,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和作用,必须正确认识、全面掌握并自觉运用司法的客观规律,反对、防止和避免违反司法客观规律的现象。
肖扬说,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都是国家的重要权力活动,但是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的区别在于它是法律责任的判断而非行政事务的管理,在于定纷止争而非发号施令。
他表示,司法的本质特性是公正性。中国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工作主题,倡导“公正为本,兼顾效率”,并积极实践,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司法活动讲究依法独立性,”肖扬说,“因此我们要求做到审级独立,逐步减少并最终杜绝下级法院就证据、事实问题请示上级法院的现象,要求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审判,实现审者判,判者审,审判一体,自负其责。”(完)
中国法院更新司法理念把更多目光投向公民权利保护
新华社上海9月21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王蔚)“中国法院在保障国家大局的同时,也努力做到以人为本,关注公民权利的保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21日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说。
这是中国法院顺应社会发展提出的新的司法理念。
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并且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肖扬表示,“司法为民”,本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
他尽量全面地介绍了中国法院多年来对“司法为民”的实践:
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不因为是国家公诉就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如果认为定罪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对当事人保护的平等性,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是国有的、国内的公司或企业就给予特权,也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是私有的或国外的公司、企业就予以歧视;
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因为被控的是行政机关就“官官相护”。
肖扬同时表示,“司法为民”也体现在方便群众诉讼,改善司法态度等方面:
人民法院的审判不搞威吓主义,而是努力亲民、便民;不搞秘密审判(法律有规定的除外),而是不断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搞久拖不决、“马拉松”审判,而是提高效率,及时处理;不搞高高在上、坐堂问案,而是方便群众,巡回审判;不搞一判了之,而是“判后释疑”,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在中国,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即“要通过司法促进社会发展,法院必须积极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了解、把握并且围绕一定时期内整个国家的工作中心和战略重点开展工作”。
对于“围绕国家中心工作”,肖扬坦言“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他坚持:在中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进行,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这是我们一贯强调的原则”。
肖扬介绍,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前,中国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刑事审判。随着国家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逐步加大了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力度。
为此,人民法院内部的组织机构也进行了很大的调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纠纷日渐增多,人民法院普遍成立了经济审判机构;在一些地方,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加,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扩大,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的增多,人民法院成立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机构;随着国家民主政治和依法行政的进程,公民诉行政机关的案件不断增加,人民法院普遍成立了行政审判机构等。
“除了机构的增加,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也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适时作出调整。”肖扬说。
他举例说明: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为此,人民法院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处罚程度;随着政府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商业贿赂等专项活动,人民法院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加大了审判力度等。
“当然,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促进和监督依法行政。”肖扬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