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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两部门制定实施17项税收优惠措施惠及农牧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西宁10月1日电(记者 马勇)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进一步激发农牧民从事种植、养殖、劳务输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10月1日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与青海省财政厅制定的17项旨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优惠措施正式开始实施。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涵盖了农村经济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对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农牧民利用自有住宅、庭院开办“农家乐”形式的餐饮业,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拖拉机和3吨以下农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的农牧户,从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农村牧区投资兴办基础教育和非营利性医疗服务项目取得的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农村牧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牧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农畜产品流通提供中介服务,免征所得税;农牧民在农村牧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等等。

    此外,青海非城镇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证还可以从今年10月1日起享受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这17项优惠措施是近年来青海税收工作力度最大的一次支农举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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