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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产事故死亡超20人 责任单位将被罚巨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哈尔滨10月1日电(记者 程子龙)《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个条例,发生一次死亡20人-29人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将被处以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个条例规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经营单位投入安全资金不得低于年销售收入的2%,建筑工地、道路交通运输等经营单位资金投入不得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

    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私自上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私自工作的企业,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责任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一周内未按规定下井代班的,处单位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隐瞒、拖延不报安全事故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职或撤职等行政处分。

    黑龙江省是全国安全生产高危省份之一。今年上半年,这个省煤矿发生一般事故62起,同比上升37.78%;死亡72人,同比上升28.57%。(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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