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10月9日电(记者 周立权)吉林省将按照“排污者付费”原则,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规定2007年的年底前,设市城市必须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是记者在日前召开的吉林省环保大会上了解到的。
吉林省要求,建立和完善城镇日常保洁体系,比如城镇机械化清扫率和水冲率要达到15%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将实现密闭化。
该省同时要求,加快污水处理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推进垃圾、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并进一步理顺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充分体现“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