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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出台规定确保码头工人休息权和享受加班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青岛10月19日电(记者林红梅、王志)青岛港集团近日专门出台规定,明确规定各级分公司尽量不让码头工人加班,让工人能得到充足的休息。对必须加班的工人,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

    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第二大港,青岛港现有员工1万多名,其中农民工就有5800多人,农民工已成为青岛港装卸生产的主力军。

    为有效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青岛港集团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工时制度,工人平均每月的工作时间为20.9天,必须严格控制加班,确保所有工人都能依法得到休息。对员工公休日加班的将首先安排补休,并原则上规定一年内必须安排休假。同时,青岛港还积极实行四班倒、三班倒等工作机制,确保码头工人都能得到休息,从而让工人能够健康、快乐地工作。

    对确因装卸生产任务紧急,必须安排工人加班的,青岛港集团规定,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加班费,装卸一线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农民工,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50元/日。对在法定休假日和国家规定休息日加班的,严格按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和200%支付加班工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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