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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消协建议改变退票费收取办法 3部门各有说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3日   来源:人民日报

    甘肃省消协致公开函,建议改变退票费收取办法 退票费再遭质疑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日前分别致函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要求改变退票费收取办法,“使退票费的收取更加合理,人性化”,并要求三大运输部门按照《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接收此函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这是继今年3月北京消协炮轰退票费以来,消协对退票费的又一次质疑。

    甘肃省消协在建议函中说,2003年1月6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票费的底限和最高限。

    目前,民航部门、铁路部门、公路部门现行的退票手续费不合理,退与不退,完全由其说了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退票费的收取更加合理,人性化,甘肃省消协特此向三大运输部门提出统一建议:对于能够再次发售的机票和客票,部门并没受到损失,不应收手续费,而且退票费应当按票面价款计算至角,而不应四舍五入。

    甘肃省消协向国家民航总局建议:“在航班规定离站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民航部门应在扣除相应成本之后,按不同时间段合理收取退票费;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动中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的航段票款应予退还;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在客票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民航部门应在收取适当成本费后予以退还其余票款。”

    甘肃省消协向兰州铁路局建议:“开车后旅客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要求退票的,客运部门应在扣除相应成本之后,退回剩余票款。退票费可按区间距离的比例收取;车上售出的车票和改签的车票也应当可退票,因为这些车票均无固定座次,不影响窗口的售票,不会给其造成损失;站台票不退是不合理的,站台票不存在退回后无法售出的问题,应当全额退还。”

    甘肃省消协向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建议:“开车前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客运部门应在扣除相应成本之后,按不同时间段合理收取退票费;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以内按票面额50%收取退票费不合理。”(记者 曾华锋)

    三部门各有说法

    ●国家民航总局:收取退票费不是我国的独有做法

    ●兰州铁路局:兰州铁路局是在执行铁道部的规定

    ●甘肃省公路局:将进行协调,并在改革中予以参考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民航收取退票费是由民航部门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共同核定收取的。收取退票费也不是我国的独有做法,国际航协的所有成员国家都会收取不同额度的退票费,这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退票会导致航空公司无法或难以把空置的位置卖给其他人。

    民航与铁路、交通不同,消费者如当天因故不能成行,并非只有退票一种选择,在机票有效期一年之内,他可以改天再使用这张机票。退票费的具体额度由航空公司参照一定标准自行确定。(记者 白天亮)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的陈涛告诉记者,兰州铁路局反馈最及时,接函后当即派员向甘肃省消协做了口头回复,说兰州铁路局是在执行铁道部的规定。10月18日,兰州铁路局有关人士也对记者表示了类似的观点,并建议甘肃省消协直接向铁道部发出建议。

    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在复函中说,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1996年3月18日联合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退票费的标准也是参照该规定执行。

    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表示,对于甘肃省消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与有关部门协调,并在运输管理政策改革中予以参考。(记者 曾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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