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魏武)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日前在北京开幕。来自137个国家和地区、12个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近千名代表参加本次年会,副部长级以上官员达200多人。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2日至26日,各国代表将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地位与执行面临的挑战、反贪执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合作、引渡与司法协助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各项反腐败机制,以及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展开广泛深入的探讨。
在会员大会中,各国代表将审议并通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选举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及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研究制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发展规划,发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宣言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规定缔约国就腐败犯罪的查处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诉讼以及执法合作等,并对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由各国负责侦查、起诉贪污贿赂犯罪的机构组成,其宗旨是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它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非政治的、非赢利的国际组织。
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构想,始于2003年12月墨西哥梅里达举行的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高级政治会议。此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认为,建立一个以促进该公约实施为宗旨的专门的、强有力的国际组织十分必要。
几年来,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倡议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积极响应。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发起成立的全部过程。在联合国的支持下,关于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磋商会议于今年4月在联合国维也纳总部举行。会议决定由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检察机关3年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刘晓莉)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有力地惩治和震慑了贪污贿赂犯罪。
23日,在北京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查处,昭示了中国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坚定决心,清除了国家公职人员中的腐败分子,保障了经济和社会发展。
检察机关增强从源头上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200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共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建议35834件,应邀举办廉政法制讲座44410次,同时创造性地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有效遏制行贿活动提供了机制保障。“随着预防工作的加强和制度的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在许多领域明显减少。”王振川说。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均设立反贪污贿赂局,反贪工作人员达到36000余名。“但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必须坚持专门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为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王振川说。
王振川在大会上介绍,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靠社会公众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举报制度,专门设立了举报中心,配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网站,为公众举报揭发贪污贿赂犯罪提供畅通的渠道,从而增强了检察机关发现和侦破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
“坚持依法办案,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是检察机关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中坚持的准则。王振川用“四个坚持”对这个准则作出了解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案件都依法查办,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视案件质量,既不放纵犯罪,也不冤枉无辜。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坚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从社会各界聘请人民监督员,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实行监督。
贾春旺:各国司法机关开展务实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刘晓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愿意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为平台,与各国司法机关携手开展各种形式的务实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日前在北京开幕。贾春旺在会上致辞时说,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加强合作、构建和谐世界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追求。而腐败犯罪破坏民主与法治,助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危害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社会美好愿景的实现。随着跨国腐败犯罪的不断增多,腐败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交织日趋显著,各国反贪机构携手肃贪已成为必然趋势。
贾春旺说,为促进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的预防、腐败犯罪的界定、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的追缴等问题提供了一整套法律规范,得到了世界各国的积极响应,迄今已有140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随着该公约在2005年12月正式生效,其有效执行越来越为各国所关注。各国反贪机构期待成立一个独立、专门的组织推动彼此间的沟通,增进务实合作。
贾春旺介绍,作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发起国,中国长期致力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法治与廉政一直是中国政府追求的目标。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重视与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
[新闻背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大事记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大事记:
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定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谈判。
2003年10月1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在维也纳最终确定和核准了《公约》草案。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2006年2月,《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内容除序言外共分8章、71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公约》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舆论等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
《公约》确立了反腐败五大机制:
预防机制:包括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建立科学的非选任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
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
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引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为本《公约》缔约国,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
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