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参与、分享
——如何维护国企职工三大合法权益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任芳)近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实行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要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其中的积极性。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提法彰显了国企改革的人性化取向、和谐方向和防腐指向。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表示:将通过切实维护职工知情权、参与权、改革成果分享权,实现企业与职工拥有共同愿景、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
企业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
目前,境内推行厂务公开的中央企业已从2000年的不到60%发展到95%以上,公开内容也由主要涉及职工利益、党风廉政建设,向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改革发展等领域延伸。
根据有关文件,国有企业需向职工公开4方面内容:企业重大决策,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裁员、分流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包括工资奖金分配、职工培训计划等;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
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在接受专访时表示,下一步要通过进一步丰富厂务公开内容、规范厂务公开程序等措施,维护职工的民主监督权和知情参与权。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企业重大事项都应向职工公开。
此外,国资委日前出台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意见》规定,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氛围公布,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保障职工改革参与权
有关部门对万名国企职工的调查显示,职工对国企改制重组表示“积极赞成”或“基本赞成”的占86.5%,认为企业改制重组“很成功”或“基本成功”的占66%,但是还有64.7%的职工认为自己在当家做主方面体现得不充分。
专家指出,要使现代企业制度适应于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基础,职代会是关键。目前,国企加强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就是改善和加强职代会的权力职能,依照法制程序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国有资产和国企运营。
王瑞祥介绍,国资委明年将出台完善职代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首先在中央企业全面落实职代会的5大职权。指导意见将解决职代会制度实施中某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问题,是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1986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落实职代会制度的一个实施性指导意见,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他说,职代会制度是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和法定形式。完善职代会制度,首先要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选举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代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其次要改善职工代表结构。逐步达到一线代表不低于60%、领导干部不高于20%、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占20%;在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普遍实行票决制;积极推动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和股份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
他说,实践已经表明,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兼并、产权转让等重大方案,采取制订前征求职工意见,制订中职工积极参与,制订后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三步走”方法,企业职工可以基本满意。
职工董事在中央企业董事会中的出现,不仅保证了职工的参与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他们的决策权。已启动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的13家中央企业,均有一名职工董事。王瑞祥强调,要通过严格提名方式、依法推选、加强培训等措施,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让职工分享改革成果
2005年,中央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2883元,比上年增长14.3%,而同期央企利润增长30.7%。有关部门对36家中央企业的调查显示,近72%的职工对基本收入和生活水平表示比较满意。
王瑞祥表示,要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首先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提高职工的薪酬、福利水平,做到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各方利益的统筹兼顾;同时要确定与企业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的合理分配原则,在注重提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的同时,适当提高一线员工的收入水平,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和谐发展。
他同时指出,维护职工权益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大力实施人才兴企战略、推进职工素质工程,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增强职工就业发展能力。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不少于30%。
五大原因导致国企改革中职工权益受损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任芳)国企改革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既有现实工作中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历史上长期积累的因素。从深层次原因看主要有5个方面。
一是由于部分企业改制不规范,包括改制程序不规范、不透明,方法简单,甚至搞“暗箱操作”;限时间、抢进度,不将企业改制方案或破产预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改制过程中未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
二是由于企业资产变现难,尤其是已停产多年的老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困难,造成企业改制成本严重不足,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后拖欠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欠交社保费等,职工债权长期得不到清偿。
三是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农林、军工、煤矿、有色等特殊行业和资源枯竭城市或矿区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有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农垦、森工、军工企业一般地处偏远,近些年下岗失业人员比较多而再就业门路窄,再就业问题相当突出。
四是一些厂办大集体企业停产半停产时间较长,职工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得不到失业、医疗保障,一些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遇到很大困难。厂办大集体及其职工问题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改革,甚至已影响到社会稳定。
五是部分行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由于一些企业、行业情况特殊,受历史原因和经营体制等影响,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导致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部分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工资拖欠严重;还有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造成资金严重缺口,无力支付员工工资。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组建以来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和国有产权转让等工作中涉及的职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等措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新闻背景:2003年以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主要政策法规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任芳)在国企改革中维护职工权益一直是中央政府关注的问题,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组建以来,在制定有关国企改革的政策法规时,对发挥职代会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均作出过明确规定。
下面是2003年以来国家与国资委颁发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主要政策法规,包括了在企业改制、主辅分离、国有产权转让、职工教育培训等10个方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第一部分第九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国资委2003年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制定方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要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
3、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5、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6、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关于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其中至少有1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7、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二条:试点方案须经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的意见。
8、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四条:企业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职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对职工技术培训情况进行必要的民主监督。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纳入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要经职代会审议。
9、国资委2005年颁布的《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三条: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10、国资委2006年颁布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意见》第七条: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