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在汇丰银行北京燕莎中心支行开业典礼上舞狮(9月11日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11月15日颁布,并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新华社记者 庞兴雷 摄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苏万明、李兴文)我国已经准备开辟一个快速通道,为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变更登记、审批及相关法律手续等提供最大便利,从而降低外资银行转制成本。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
宋大涵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性的原则。合法性和审慎性,就是外国银行分行转制时要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持续性原则,就是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转制后在中国经营的时间连续计算,转制后可把分行经营的时间视为转制以后法人银行经营的时间。
在回答记者有关外资银行分行转制后的税收问题时,宋大涵说,外资银行分行转制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后,仍维持现有外资银行税收优惠。中国的税收特别是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的,而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的。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是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完全一样。
“中国政府目前正考虑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改革。在此过程中,会考虑对外资企业包括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宋大涵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正式生效后,银监会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按有关规定,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
“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希望在1个月至3个月之内完成相关手续。这既取决于中国相关部门的高效配合,也取决于外资银行相关工作的准备程度。”王兆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