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2月11日起施行
采访人:记者 许志峰 解读人: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
为改制设绿色通道
3个月内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中国银监会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
体现“法人银行导向政策”
监管指标方面设相应宽限期
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稳定持续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
《细则》体现了“法人银行导向政策”:一是,在承诺基础上,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二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即可开办业务,无需单独报批。三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该外国银行可以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四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原外国银行分行在中国境内的营运资金,经批准可以转为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有多余的也可以转回其总行。五是,改制后的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六是,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提供宽松经营环境
分行经营分三个层级
此次修订在为外资法人银行提供良好发展制度安排的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进一步简化了外资银行业务许可层级和营运资金档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许可分为2个层级:第一层级,全面外汇业务,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2亿元人民币;第二层级,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国人、中外资机构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除全面外汇业务和对中外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两个业务许可层级外,可以扩大到第三层级,即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