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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缓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大意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7日   来源:新华社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缓解化解矛盾纠纷?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决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这是我们党立足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国情,着眼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综合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全面把握我国矛盾纠纷的规律特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第一,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和相互衔接,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降低和节约司法成本。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目前司法工作的基本矛盾。如果大量的社会矛盾都转移到司法领域,司法机关是难以完全承受的。在当前矛盾纠纷多发、判决难以定纷止争的情况下,必须在大力加强司法审判工作,依法调节各种经济社会关系的同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这对于整合社会资源、降低和节约司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和相互衔接,有利于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近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集中在基层;化解社会矛盾的难点在基层、重心在基层。而基层,恰恰是各种司法资源相对缺乏、司法能力相对弱化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探索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有效工作机制,真正做到该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对于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防止矛盾纠纷由下往上集中,防止和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和相互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调解工作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多年来,我们党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组织,充分发挥调解特别是人民调解的作用,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和保持了社会和谐稳定。目前,仅我国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矛盾纠纷就高达600多万件。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形成了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已经成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化解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创新调解机制,拓宽调解领域,整合调解资源,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效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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