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12月14日电(记者朱薇)对司法实践中较为困惑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责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行政许可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规定,即当遭遇行政机关违法许可,当事人直接损失可获赔偿。
哪些属于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介绍说,《意见》对此列举了5种情形:一、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二、财产价值的减损;三、参加招标、投标等程序的先期投入;四、与个人生存技能有关的许可证被吊销或扣押期间的收入;五、因行政许可行为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
樊非还表示,《意见》对赔偿责任的承担还适当引入了过错原则,如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负行政赔偿责任,但原告已从第三人处获得的直接损失部分的赔偿应从被告赔偿额中扣除;被告怠于履行审查职责与第三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违法行为共同造成损害的,被告承担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此外,《意见》还明确规定,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而被撤销的,其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