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2月27日电(记者岳德亮、谢云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27日通过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艾滋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对于未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或者未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