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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1日   来源:经济日报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此表示,此项业务的开办,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从而有助于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据介绍,按照成熟一项,批准一项的原则,此次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的范围是: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人民银行将为此项业务提供相应的清算安排。

    这位发言人指出,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香港金融市场增加了新的市场主体和债券币种,有助于扩大香港银行资产业务范围,增加香港居民及企业的人民币投资选择。

    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表示,现阶段在港的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境内金融机构,主要考虑评级等级较高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为此,人民银行已拟订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言人强调,此项新业务的实施,还需要作相应的技术准备。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此项业务便可推出。(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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