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记者 张旭东)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一国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所认同。通过借鉴国际经验,抓紧时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魏加宁,是国内较早倡议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学者之一,他近年来还和有关单位共同组建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近日,就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魏加宁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记者:一般老百姓不是特别了解存款保险制度,您能否先简要解释一下?

    魏加宁:通俗点讲,就是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当某家银行出现倒闭破产等危机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旦个别银行破产倒闭,受到最大损害的自然是存款人。建立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公众信心,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其资金安全。

    记者:为什么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具有重要意义?

    魏加宁:为了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当某个或某些金融机构发生问题时,国家往往会动员各种力量,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危机向其他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系统扩散,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并冲击实体经济,这样的保护系统可以形象地称之为“金融安全网”。除了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援助之外,金融安全网的基本构成一般包括负责审慎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有最后贷款人职能的中央银行以及负责存款保险责任的存款保险机构这三大支柱。目前,中国的金融网构成体系中虽早已有了中央银行和新近成立了银监会,但是尚缺少“存款保险机构”这一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体系的稳定对于中国金融、经济乃至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就中国的情况来看,虽然当前银行业整体运行平稳,但潜在的金融风险仍然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状况不佳。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金融安全网,一旦发生银行挤兑等严重事件,由于其传染效应,容易造成金融体系的崩溃和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冲击和破坏实体经济。

    应当承认,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由中央银行和各级政府“买单”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其弊端已经日益明显,因此建立正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记者: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是否合适?条件是否具备?

    魏加宁:是否建立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讨论了10多年了。之所以迟迟没有建立起来,原因之一就是在出台的时机等方面存在争议。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制度设计不当,还可能会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反过来加重金融风险的程度。

    关于时机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尤其是在早期,除德国等少数国家以外,许多国家的确都是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才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美国就是在20世纪30年代一系列银行危机爆发之后,才建立起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但是,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再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制度成本比较高,会加重了银行的经营负担,而且风险也比较大。

    而在国家经济发展良好,银行业平稳运行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较低、风险较小,还可以防患于未然。德国就是在经济景气好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前它也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没有发生过银行业危机的发达国家之一。

    就目前情况来看,首先,中国经济的发展势头良好;其次,随着银监会的建立,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其次,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中行、建行、工行已相继完成改制上市;再次,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性集中处置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从总体来看,目前恐怕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千万不能一再错过。

    记者:银行缴纳“保费”是个新鲜事,是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必须要缴纳这个费用?

    魏加宁: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按照银行参保资格,可区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模式。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自愿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

    目前,在全球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90%以上均实行强制保险,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自愿保险。我国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尽管管理水平、资产规模相差很大,但为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实现公平竞争,也有必要实行强制型保险。当然,在实行强制型保险的同时,也可灵活使用差别费率进行区别。具体费率究竟是多少,应当由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理事会去研究、决定。

    记者:当发生金融危机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是不是只负责向存款人支付赔偿?它还应该具备什么职能?

    魏加宁:你所说这种情况,在金融术语上叫做“付款箱”功能。如果存款保险机构仅仅是“付款箱”模式的话,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事后“买单”,那么一些金融机构经营者就有可能在恶意经营之后将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交给政府,通过一番运作之后使其关闭,然后再让存款保险机构去负责“兜底”,对存款人进行赔付,而自己则逃之夭夭;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可能会因担心责任问题而一再出现“监管容忍”并拖延问题金融机构的关闭时机,从而引发更大的风险。为避免出现这种局面,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逐步扩充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

    我个人认为,根据中国国情和国际趋势,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不仅应当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运用和赔付,而且还必须拥有组织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等权责,还要有权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否则的话,如前所述,一个制度设计不当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可能引致更大的道德风险。 

 
 
 相关链接
· 2006金融稳定报告:我国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