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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出提示:审慎防范房产经纪市场五大风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记者 黄全权)近期各地频繁发生的房产中介侵害客户权益案件再次给房产经纪这一领域敲响警钟。在有关部门抓紧建章立制、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交易当事人正确识别风险、实施有效防范成为当务之急。

    26日,针对房产经纪市场中损害当事人权益多发环节和安全隐患,建设部发出五大风险提示,并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风险提示之一:交易资金务必“妥善管理”

    说明:房产中介占压挪用交易资金已成为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最大风险。

    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通过中介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一定要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不能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风险提示之二:避免陷入“合同困局”

    说明:合同订立是一种民事行为,一经签约,各方应对生效合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从已发生的案例看,大部分纠纷是交易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而迁就某些合同条款所致,并且由于这些合同条款作了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约定,交易当事人在房地产经纪纠纷诉讼案件中一般较难胜诉。

    建议:一是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推荐文本,也可借助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签订合同。

    二是不要轻信某些中介机构和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

    三是如认为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或者认为条款不完善的,应坚持要求对有关合同内容进行细化、改进或完善。

    风险提示之三:中介机构选择“细识别”

    说明:当前房地产经纪机构良莠不齐,部分经纪机构规模小,管理混乱,经营不规范。

    建议:当事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对拟委托的房地产机构办公场所做必要的实地考察,并向有关部门了解其被投诉举报的情况,再签订委托合同。

    特别提醒,社会上出于商业性目的开展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评比活动名目繁多,切勿把这些评比活动授予的所谓“荣誉称号”作为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依据。

    风险提示之四:“问题产品”后患无穷

    说明:确认售房(出租)人对所出售(出租)的房产具有合法处分权且产权无瑕疵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

    建议:购(租)房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了解所购买(承租)的房屋产权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出售(出租)该房产的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防止因“一房多卖(租)”、交易人对交易标的房屋无处分权以及房屋存在权利限制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蒙受经济和精神损失。

    风险提示之五:交易知情权须“坚决捍卫”

    说明:中介机构和人员低买(租)高卖(租)“吃差价”,就是通过向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成交价格。

    建议:交易双方通过经纪合同的形式,约定中介机构和人员如实披露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的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据悉,建设部近期将结合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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