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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0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有新进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7日   来源:粮食局网站

    2006年,全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巩固体系,充实队伍,落实经费

    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经内设监督检查机构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达到28个,省级机构建设比例达88%。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将监督检查机构向市、县进行了有效延伸。目前,天津、吉林、江苏、湖南、宁夏等省(区、市)的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监督检查机构已全部建立。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宁夏、新疆等省(区、市)的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的建立比例均已超过50%。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培训,逐步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提高整体素质。2006年上半年,国家粮食局举办了3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班。各地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在各自辖区内积极开展对市、县一级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据统计,截至到2006年底,全国通过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共22319人。其中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766人,平均每省(区、市)24人;地(市)级4326人,平均每地(市)11人;县级17227人,平均每县7人。

    另外,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19个省级、85个地(市)级和377个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得到了同级财政的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支持,落实经费总额达3197万元。

    二、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和工作程序

    2006年,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9月上旬发布实施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好评,国内众多重要媒体做了报道,中央政府网专门邀请国家粮食局局长聂振邦同志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稿件发布当日浏览量达3622次,居当日最受欢迎稿件第12位。

    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配套规章制度。北京等省(市)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河北等省完善了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用粮的管理制度。山西等省积极制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工作纪律和执法行为。同时市县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三、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9月份,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了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在各地自查复查的基础上,对河北等10个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了抽查。通过检查,基本摸清了全国粮食库存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肯定。同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对部分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了巡查,督促各地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二是下移执法重心,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指导和督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移执法重心。2006年以来,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情况、使用仓储设施设备情况、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情况等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中做了大量扎实工作。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61583次,出动人员265071次,对企业进行了302539个次的检查。其中,共对14990例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涉粮案件进行了处理。通过检查,保证了粮食收购价格稳定,有效维护了粮食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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