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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孙玉波)国家工商总局2月1日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此次推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含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地理标志”及英文GI(地理标志英文缩写字母)等要素。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明确,凡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经注册人许可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可使用该标志。该标志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使用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办法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范畴,按照官方标志进行保护。对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近似的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很大进展,至2006年底,我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已达219件。由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在使用中与其他商标无明显区别,不便于消费者识别,也不利于对已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为此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地理标志产品,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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