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财政部公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记者韩洁)财政部2日公布了最新实施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明确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据悉,这项规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促进我国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

    规定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主要包括三类,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将按照《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该清单共规定了8类用品,包括教学用品,各种图书、报刊以及实验用具等。据悉,财政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规定明确,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海关总署将根据这一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链接
· 财政部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
· 财政部:08年底前我国科普进口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 财政部: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获中央财政92亿元支持
· 财政部通知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
· 财政部:2006年我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突破1万亿元
· 财政部公布200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