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只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方可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的重大改革,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这个《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等以往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最大不同是将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式,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由此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判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方式。
司法解释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记者吴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