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记者崔静)教育部日前颁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任何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规定》指出,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符合相关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规定》还指出,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规定》要求,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但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同时,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规定》还对民办高校校长的任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民办高校校长必须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且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