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地方政府擅设机构增加编制不得核拨财政资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吕诺、李谦锋)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条例强调,对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条例指出,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条例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 湖北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召开 确定07年工作重点
· 湖北打造"阳光编制"130万在职人员编制信息上网
· 关于征集交通行业第二批特有职业(工种)标准编制单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