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起施行的《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由事后备案改为事前审查,即印发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以规范行政监督,减少纠错成本。
《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能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规范性文件设定法外职权,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过所在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当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出纠错意见书后,制定机关必须自行改正,否则,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消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法制工作机构有权直接予以撤消。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宋昌斌说,长期以来,我国对行政机关“红头文件”实行事后备案制,即文件颁发实施后再交给政府所属的法制部门备案。由于事后备案没有具体明确审查职责,缺乏应有“硬度”,容易使规范性文件带上部门利益。而且,由于事后审查制度必然的滞后性,一些违法文件在被纠正之前已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从而付出太大的行政成本。(记者 王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