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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福州3月21日电(记者 沈汝发)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福州市监察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领导干部凡违反规定,一律按违纪处理,同时将追究当事人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对特殊行业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纪检机关备案。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行为。领导干部凡违反《通知》规定,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一律按违纪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给予当事者党纪或政纪处分;造成车辆损坏、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车者自负。对领导干部公车私驾现象,一经发现,在对当事者个人严肃处理的同时,还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据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福州市一些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伤及无辜群众,有的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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