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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 违反规定按违纪处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2日   来源:人民日报

    日前,福州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通知》。《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领导干部凡违反规定,一律按违纪处理,同时将追究当事人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据福州市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福州市一些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导致交通事故,伤及无辜群众,有的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此,福州市下发《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对特殊行业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纪检机关备案。

    按照《通知》规定,福州市将建立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各单位公车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设立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全市各级公安交巡警部门对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蔡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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