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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为水产品建立安全档案 记录名称、产地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沈阳3月30日电(记者姚剑锋)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厅信息,辽宁省政府日前公布了《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了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及超市应当建立水产品安全档案,并保存1年。

    《办法》规定,水产品安全档案上要详细记录水产品的名称、产地、供货方、进货时间、数量等。《办法》所规范的水产品具体是指鱼、虾、蟹、贝、藻类及经过分拣、剥壳、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分装等加工产品。

    由于水产品污染大多来自鱼药等投入品超标,《办法》中要求,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如实载明渔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使用日期、用法和用量、收获或者捕捞日期等信息,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与此同时,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测记录档案。对抽检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当地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办法》中明确禁止销售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对水产品使用不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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