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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出台实施意见保障农民工享受“市民待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沈阳4月2日电(记者姚剑锋)沈阳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从政策上明确了农民工在城市的地位,同时为农民工享受“市民待遇”制定了一些保障措施。

    意见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有关部门会定期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意见中还规定,农民工通过购买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以将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的户口迁移到住房所在城市。

    意见中明确了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要方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有关部门不得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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