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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通知:加强记者站管理规范采编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记者 隋笑飞)为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的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报社记者站依法从事与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必须由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开展工作,报社记者站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社及记者站名称,即××报社××记者站,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报社及记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在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

    在人员安排上,《通知》明确表示,报社记者站人员须为报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社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站长和记者,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后勤人员必须与报社签订聘用合同,并不得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通知》规定,报社记者站登记注册后,报社须在3个月内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者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报社应在记者站站长和记者上岗前,严格审核有关人员是否具备领取《新闻记者证》的资格条件。记者站人员变更后,报社应立即注销并收回变更记者(包括离任和新任记者)持有的原《新闻记者证》,并在15日内将人员变更情况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在一个月内为新任记者申领新的《新闻记者证》。

    《通知》再次重申: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等行为。

    据介绍,该通知是《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补充性规定,主要针对当前记者站人员管理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记者证、记者站两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记者站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据更加明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纸出版单位管理职能划分更加清晰,管理及处罚手段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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