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江西经济适用房享受设定抵押权用于个人理财借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昌4月10日电(记者吴华国)江西省新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经适房不可以出售、租赁,但可以享受设定抵押权,用于抵押人个人理财借贷。

    根据这个省的规定,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提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其他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经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后,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由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经济适用房的抵押值以届时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届时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与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处分。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处分应当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后,进行货币清偿。

    江西经济适用房财产权可以继承

    新华社南昌4月10日电(记者吴华国)为防止经济适用房在销售、管理过程中“变味”,江西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可上市转让,但允许其子女以不同方式继承。

    江西省建设厅指出,购买经济适用房有两项硬指标,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二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只有这两项指标都符合相关要求,才有可能成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和使用人。申购人一旦拥有经济适用房,按规定不能上市转让,也不能用于出租、经商等改变其使用性质,但可以以下方式继承:一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同时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二是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也就是说,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相关链接
· 吴新雄强调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中"六个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