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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要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24日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用,绝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要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费,不得擅自简化或增加程序收费;要继续坚持收支两条线,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人民法院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6年12月19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诉讼费用的负担与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重新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调整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二是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三是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四是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五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六是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法院规范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办法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做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工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明确,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根据《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办法》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自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据了解,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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