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4月26日电(记者 魏梦佳)记者从湖北省旅游局获悉,从5月1日起,全省组团社开始推行使用我国新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受理出境游游客投诉的重要依据。
不久前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了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双方的违约担责范围和担责方式,重点加大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天数的一半,若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若游客未签字确认,旅行社不得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若90天内未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旅行社得先行赔付;旅行社拼团、转团的,须旅游者书面同意等。
示范文本还对组团社、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旅游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离团、脱团、转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和黄金周等12个词语定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湖北省旅游局表示,这项举措将进一步加强出境旅游市场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行为,并将有效避免霸王条款,减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