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田雨 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经表决,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该条约是中国和纳米比亚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而签署的。
中纳两国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纳米比亚独立以后,中纳两国立即建立了外交关系,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随着两国交往的不断增多,中纳双方均认为有必要加强在司法领域的合作。2002年,纳米比亚向我国递交了中纳引渡条约草案,我国作出了积极回应。
该条约于2005年12月在北京签署,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引渡的程序和费用;特定规则;争议解决的方式;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7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12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