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 李薇薇)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哪些方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办案程序是什么?……从5月10日起至6月15日止,全国检察机关将全面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以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更好地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了这个宣传月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根据安排,通过发放挂图、画册,播放警示教育片,接受法律咨询,受理案件举报,以案说法宣讲授课等多种形式,把宣传活动的重点放在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基层政权组织,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确保取得实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这次宣传月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能、性质、任务,以及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举报方式、移送程序、办案规程等;近年来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的重大举措和查办重点等方面。
“我们将以这次宣传月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同时继续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配合,更好地把法律监督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注意从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件中发现线索、惩治犯罪。”童建明说。
渎职侵权犯罪:“六大表现”严重危害社会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 李薇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王振川介绍,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二是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王振川对此进行了举例说明:如湖南省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造成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的损失;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处原处长牟智波和房地产交易所所长陈宏新等人违法为不法分子办理房屋拆迁《他项权证》,使不法分子骗贷,造成1300余万元经济损失案。
三是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王振川介绍,如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人员放任假农药在市场销售,导致4000亩小麦绝收的玩忽职守案等,都是典型的表现。
四是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依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有的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侵害当事人权益;有的利用执行刑罚、监管改造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除了列出这些表现外,王振川特别指出,还有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犯罪分子称霸一方、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甚至直接参与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五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振川说。
六是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增多。“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共立案查办134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85人,厅局级干部55人,省部级干部1人。”王振川指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人员虽然是极少数,但这些犯罪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民主法治建设,侵犯人民群众利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反渎职侵权重点查办“涉及民生案”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 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查办案件的重点是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医药、教育管理、社保资金、房屋拆迁和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发生的渎职失职犯罪,严重危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童建明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四类四十二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些犯罪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过程中,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近年来,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严肃查办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等,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在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以后,全国检察机关出动4000多人次,参加事故调查1383起,2006年当年立案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所涉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案件629件,对促进国家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各类渎职侵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标准;制定和实行了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考评办法;制定了反渎职侵权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五条指导性意见”等,并进行了省以下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的机构建设,还推进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初步形成了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机制。
4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近3万件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 李薇薇)近年来,我国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重要成果。记者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03年1月到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其中,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92人。
在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滥用职权类犯罪8247件9367人,玩忽职守类犯罪10983件12394人,徇私舞弊类犯罪4800件5535人,侵权类犯罪3597件5386人。其中,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有11484人,涉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有10383人。
“目前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存在的法律监督不力、权威性不够,一些部门和执法人员以罚代刑、违法执法,滥用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枉法裁判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反渎职侵权查办案件不到位是有关的,这也说明了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介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和侵犯人权犯罪的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法律意识,缺乏犯罪概念,有些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规定不了解,对立案标准这条“高压线”不掌握,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并不是抓的人越多越好,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和宣传教育,让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遵守法律,预防和减少犯罪。”王振川表示,从5月10日至6月15日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就是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更多人知道:不揣腰包也可能构成犯罪;乱作为或者该作为不作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好心”“为公”办了坏事也可能构成犯罪。
“要通过宣传,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刑法规定和立案标准,自觉地做到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秉公执法,从而推动依法治国进程,提升依法管理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社会事务的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举报渎职,控告侵权,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振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