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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四类人可获救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重庆5月27日电(记者朱薇)为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重庆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这四类人员看病可获救助。

    据重庆市民政局副局长袁天长介绍,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其中,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由区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证(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

    “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袁天长介绍说,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超过部分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外,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后,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同时,重庆还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各区县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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