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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药企商业贿赂"黑名单"的产品两年内不得销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福州5月29日电(记者孟昭丽)福建省将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对列入该名单的经营企业,全省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销售的相关产品。

    福建省卫生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将以下行为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反贪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设区市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查处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并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认定;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查处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并经省卫生厅审核认定的。

    根据规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含代理人),福建全省医疗机构两年(从生效之日起)内不得购入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产品。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经营企业,全省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销售的相关产品。

    据了解,总公司授意或明知而不制止子公司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总公司与子公司将共同承担责任。同时“黑名单”将在《福建卫生信息网》上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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