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广东,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情况、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等企业信用信息,都将由行政部门予以公开。日前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行政部门应当将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企业基本登记事项、组织机构代码;企业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动产的基本登记情况;企业的重要设备、设施以及产品的监测、检验、检疫结果;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记录;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对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对企业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等予以公开,并通过协调,逐步实现行政机关之间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贺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