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6月1日电(记者朱薇)今后在重庆,行政机关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必须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补偿。5月31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49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补偿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实施行政补偿无法可依,操作中缺乏统一性。”重庆市法制办副主任李勇俭说,为强化行政机关诚信意识,重庆决定建立行政许可补偿制度。
根据《办法》,行政许可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而此补偿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补偿可采取支付补偿金、实物补偿和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
此外,《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时,必须制作申请补偿告知书,一并送达被许可人,其申请补偿的时效为两年,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双方协商一致下,被许可人获得补偿的时间将不超过3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