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6月1日电(记者 许祖华)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应当为其病情保密。这是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日通过的《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一项规定。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陕西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检查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的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住院及治疗等费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病毒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并对病状和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将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在乡镇、社区建立关爱场所,提供心理、医学咨询服务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