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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范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宁6月2日电(记者周华、梁云芳)近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患者的知情权。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患者或者其家属查阅、复印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处方等有关医疗资料。

    医疗机构除实施紧急抢救外,应当事先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作用及价格。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的,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后,应当向患者详列收费细项,并出具收据。对住院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日向其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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