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记者 张晓松)根据新华社5日受权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相关人员可前往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当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各地已创办了10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相关链接
· 北京市和辽宁省共同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