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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交强险费率浮动“单挂钩”符合当前实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专家及市场人士回应:交强险费率浮动“单挂钩”符合当前实际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与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正式出台的《办法》有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扩大下浮比例、缩小上浮比例等重大改变。

    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整?如何评价目前的《办法》?《办法》对交强险市场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此前参与征求意见的部分专家以及保险市场人士。接受采访各方均表示,先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暂缓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这样一个逐步渐进的安排,符合当前的实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教授认为,《办法》很好地吸纳了社会各方的意见,除去了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素,比较符合现实的情况。目前与交通违法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还没有完善,只有北京、上海等城市建立起来了,所以应该出台一个较符合现实市场环境的办法。另外从定价角度看,交强险作为一种保险,应当首先考虑直接影响赔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交通违法的风险因素。所以应该主要和交通事故挂钩。

    精算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孟生旺教授认为,《办法》体现了民意,回避了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这是较明智的做法,在目前看来也是比较好的做法。交通违法行为在定价中的确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变量,但从草案来看,相关准备还不够充分,如果将其纳入作为浮动因素,可能就会出现一些偏差和漏洞。调整后的《办法》比较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具有可实施性。

    “剔除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因素之后,《办法》整体来看很好操作。因为各公司都对客户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次数有比较良好的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助理双磊说。他告诉记者,《办法》出台后,整个保险行业都紧锣密鼓投入到了各项准备工作中,包括修改调试业务系统,修订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等,必须确保7月1日能够顺利实施费率浮动。

    双磊认为,尽管国际通行做法是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我们目前只是“单挂钩”,但是,通过与交通事故挂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能够促使驾驶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和降低索赔次数。他另外认为,从经验数据来看,不出事故的人是多数,《办法》实施后会使交强险保费总体水平下降,这是符合公众心理预期的。

    当然,对于《办法》尚不完善的地方,几位被访人士也直言不讳。孟生旺教授表示,现在的《办法》肯定不是最优方案,今后还要进一步完善。郝演苏教授也表示,对一个制度来说,不要指望一出台就尽善尽美,要给未来留下一个完善和修正的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教授则观点鲜明地指出,从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设计的初衷来说,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其实较之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更加重要、更加有价值。因为事故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而违法行为尤其是严重违法行为发生频率是可以预测未来事故的关键因素。到底该与什么挂钩,怎么挂,都是值得进一步考量的事情。但总的来说,“动”比“不动”要强得多,这是交强险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事实上,在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就谨慎乐观地表示,考虑到国情、我国交通安全状况、公众对法律法规和保险的认知程度等因素,对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浮动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所以《办法》暂缓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但随着交强险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认识的逐步深入,《办法》也将进一步地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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