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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原政策作出调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记者王宇 安蓓)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9日就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办法》全面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监督管理权限等规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在准入管理上,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个范围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被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在期限管理上,与最初金融机构最长4个月的拆借期限政策相比,本次调整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简化了期限管理档次。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3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限额管理上,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5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办法》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责任等。《办法》还明确了同业拆借中心在公布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方面的义务,为加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央行: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将获更多自主权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记者王宇 罗沙)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9日就《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确立了一个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市场化的管理框架。在新的管理框架下,金融机构将获得更多的自主权。

    这位负责人指出,减少管制、鼓励创新是央行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基本政策取向。在新的管理框架下,央行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引入更多市场化的管理手段,逐步取代严格的事前管制措施;金融机构将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微观风险控制将更加倚重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同业拆借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会得到提升,市场竞争会进一步加强,同业拆借利率将成为货币当局和市场参与者更加关注的指标。

    据介绍,由于历史原因,同业拆借目前仍然实行比较严格的准入审批制度,部分有短期投资和短期融资需求的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央行还将继续积极推进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利率互换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等其他子市场的发展,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需求,在金融市场的整体改革和发展中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和完善。

 
 
 相关链接
· 中国人民银行就《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 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8月6日起实施
·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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