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8月13日电(记者邹兰)天津有望于2008年1月起,建立市级统筹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加上此前已有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天津农籍人口将实现“老有所养”。
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13日原则通过了《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并将于2008年1月起实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天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参保职工已达310万人。2004年,天津又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市已有14336名被征地农民有了养老保障。但绝大多数农民养老问题一直没有制度安排。
目前,天津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54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4%;农村独生子女户所占比重达到52%。农村人口老龄化和独生子女所占比重高,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加快发展,都要求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天津劳动保障局局长孔长起介绍,即将实施的天津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农籍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制度等三项制度组成。将为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务工的农籍人员,从事农林牧业劳动、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及制度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分别进行养老保障。
其中,农籍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农村居民基本养老基金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农村老人,按月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费补助。
天津现有农村人口376万人,应参加养老保险的有268万人。据天津市有关部门初步测算,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天津市政府将投入引导、补助资金7.02亿元。